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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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10民初3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10民初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陕西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4063096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1月23日的利息以5584031元为基数,2017年1月24日的利息以3584031元为基数,2017年1月25日至2017年12月30日的利息以2884031元为基数,2019年12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4063096元为基数。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反诉费、鉴定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6972元,由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1472元,陕西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