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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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定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自来水管道漏水致房屋损失291044元,由被告定边县水利局赔偿原告97015元,被告定边县XX镇人民政府赔偿原告97015元,下剩9701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上述赔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2元,鉴定费50800元,共计53632元,由原告***负担17878元,被告定边县水利局负担17877元,被告XX镇人民政府负担178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