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支付令[C]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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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宜君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陕0222民督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XX月XX日出生,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9年XX月XX日出生,住***。 申请人***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9年7月在***所开的宜君县XXXX大队长火锅店从事厨师工作,2020年1月4日店面停止营业,经结算,2020年7月29日***出具欠条一张,载明“XXXX大队长***欠***8000元”。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下欠工资8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8000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姚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和碧艳 2020022231989031013XXXXXXXXXXXXXXXXXX20200803 1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