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629民初356号原告:赵八斤,男,1943年5月10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629民初356号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人,住***。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人,现住址不详。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17年12月1日起按月利息2%,付息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若需要公告程序,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所在村组相邻,且相互熟识。2017年临近春节被告***找原告借钱用于生活周转,原告于当日借给被告现金5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2%。出借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约定月息1000元。但此后被告一直未给原告还款并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后于2018年9月份左右离家出走,至今不知去向。被告***未到庭,未答辩,未质证,亦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本院视为其自愿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证据来源真实、合法,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能够达到原告所追求的证明目的,故本院予以采信并附卷佐证。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7年12月1日,被告***因需要资金周转从原告***处借款本金50000元,约定月息1000元,并出具借条1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已向被告实际履行借款义务,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理应按照约定清偿借款,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之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所请求被告承担利息之诉求,本院认为因双方曾存在明确利息约定,原告利息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并未超出法律保护范围,故本院对其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之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月利率2%计息,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上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吴新平人民陪审员孙丽娜人民陪审员贾富明二0〇二0〇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王杨柳2020062935619***430***10***92020031812800001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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