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兴市源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资兴市源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2.5万元及利息462.45万元,并自2020年5月1日起直至本息完全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向原告偿还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272元,由被告资兴市源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