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安义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安义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合计5045元,由被告***、***、***、***、***、***负担,于上述给付时间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2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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