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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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新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新建支行应收利息、应收费用(截止至2019年10月31日的应收利息为1837.23元,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应收利息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给付借款之日止,应收费用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给付借款之日止,以双方合约约定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计付)。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新建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18元,由被告***承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偿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