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县支行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24872.67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3042.1元(后续利息、违约金自2020年6月21日起,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但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24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