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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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5民初1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维持“判令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继续履行其与新余市米兰婚纱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签订的《资产收购协议书》”及维持“驳回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5民初15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撤销“驳回新余市米兰婚纱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三、变更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5民初1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判令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余市米兰婚纱有限公司支付《资产收购协议书》约定的标的资产及经营权收购价款8760万元”; 四、驳回新余市米兰婚纱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92225.25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62028.39元,合计559253.64元,由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担401698.88元,由新余市米兰婚纱有限公司负担157554.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48728.76元,由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担806419.45元,由新余市米兰婚纱有限公司负担142309.31元。本案鉴定费200000元,由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新余市米兰婚纱有限公司各负担10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