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干县大成箱包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干县大成箱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150000元(采取提取或划拨措施的以出具的协助通知书的金额为准)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财产为准);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的,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0-06-02
发布日期 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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