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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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联合瑞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扶沟牧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5民初3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5民初3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青岛联合瑞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470338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47033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时止); 四、驳回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1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633元,共计19765元。由青岛联合瑞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6998元,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7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9-19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