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傲锐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上德货物储运有限公司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法瑞特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傲锐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上德货物储运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00元;

二、被告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傲锐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上德货物储运有限公司利息(以票据款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以票据款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2,100元,由被告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傲锐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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