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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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624.24元; 被告湘潭县汽车客货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159.35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92325.13元;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5964.89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负担180元,被告***负担600元,被告湘潭县汽车客货运输有限公司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