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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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 玉林市辉仁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玉林市辉仁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退付预付款2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还清欠款时止)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玉林市辉仁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