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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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国贸新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林支行 浙江省国兴进出口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国贸新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归还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林支行信用证垫款合计人民币52731783.67元;支付以本金人民币38964783.6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2018年8月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支付以本金人民币13767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51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浙江国贸新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预交的诉讼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