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丰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迪荡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丰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296121.55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3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87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34元,由被告浙江丰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2
发布日期 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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