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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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诸暨基华贸易有限公司 众阳(桂林)置业有限公司 众圣集团有限公司 上峰集团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浙江旭阳煤炭物资有限公司 安徽阳光水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众圣集团有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890万元,并支付至2020年7月13日止的罚息433860.5元,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9.7875%计付,同时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上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阳光水泥有限公司、浙江旭阳煤炭物资有限公司、***、***、众阳(桂林)置业有限公司、诸暨基华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679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负担68元,八被告共同负担3861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