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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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顺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透支本金335194.89元、手续费32272元及利息、违约金8764.13元(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1月1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19800元; 三、原告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被告***提供抵押的皖A5××××小型客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浙江顺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原告就上述抵押物实现债权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20元,由两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连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