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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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瑞吉化纤制品有限公司 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2018)苏0612执保457号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你公司与南通瑞吉化纤制品有限公司、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朱吉俊、葛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你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未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保全的财产。 对于你公司提供的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线索,因你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申请解除对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且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故未能保全。 对于你公司提供的南通瑞吉化纤制品有限公司在南通农商行南兴支行尾号为5051的银行账户,经南通农商行南兴支行反馈,该账户可用余额为0.00元,无法进行冻结。 对于你公司提供的朱吉俊在南通农商行南兴支行尾号为1450的银行账户,经我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朱吉俊在南通农商行南兴支行并无该银行账户,故未能保全。 如你公司有其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提供,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