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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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海县舒丰电器商行                 广西金龙光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民光新世纪电器有限公司 石首市风华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恒通昌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泰安恒茂机械有限公司 湖北恒亚贸易有限公司 宁海县凯贝家用电器商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保全人宁海县凯贝家用电器商行、宁波民光新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宁海县舒丰电器商行、宁夏恒通昌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恒亚贸易有限公司、石首市风华科技有限公司、广西金龙光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