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襄阳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湖北贵泰白云石商贸有限公司
湖北贵泰白云石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湖北贵泰白云石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襄阳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其损失(损失计算方式: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以800000元为本金基数;自2019年4月27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700000元为本金基数;以上均按日万分之三计算)。

原告襄阳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就被告***提供的分别坐落在襄阳市高新区团山镇x幢(不动产单元号为1)及襄阳市樊城区团山商贸区x号(不动产单元号为x1)的两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被告湖北贵泰白云石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及其损失范围内优先受偿。

原告襄阳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就cs100T3*9宜昌产汽车衡一套、规格为800/6-8-zzkc的上海产减速机1套、湖北产潜水泵4台)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及其损失范围内优先受偿。

原告襄阳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就被告湖北贵泰白云石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号为C4206002015067130138756)项下采矿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及其损失范围内优先受偿。

被告襄阳宏利贸易有限公司、湖北贵泰白云石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贵泰白云石有限公司在最高额20000000元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即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湖北贵泰白云石有限公司追偿。

驳回原告襄阳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800元,原告襄阳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被告湖北贵泰白云石有限公司、襄阳宏利贸易有限公司、***、湖北贵泰白云石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500元,原告襄阳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9
发布日期 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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