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凭祥市京亚矿业有限公司 资兴市源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亚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广西凭祥市京亚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亚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从2016年6月6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贵州亚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80元,减半收取19240元,由原告贵州亚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240元,由被告广西凭祥市京亚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