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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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第二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中日友好医院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25707.33元,判决生效即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0元及司法鉴定费13000元,由被告北京中日友好医院负担,判决生效即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