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
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返还借款1734093.9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从2018年11月21日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被告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08元,减半收取10204元,由被告***、被告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4
发布日期 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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