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9)湘0211民初3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赔付保险理赔款5000元”;

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赔付安康高额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理赔款11,582.57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478元,由上诉人***负担278元,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负担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5元,由上诉人***负担100元,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负担1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23
发布日期 20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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