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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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有色集团湘东钨业有限公司 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日升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醴陵市华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建标诚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判决原告醴陵市华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代为封闭位于醴陵市土地的北面围墙,并按照北京建标诚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建湘字(2020)(询价)字第002号《关于醴陵市阳三石街道办事处半边街土地修建一条环形道路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载明的建造标准、尺寸以及建设方案示意图上标明的图形、样式修建一条环形道路,由被告湖南有色集团湘东钨业有限公司承担修建该环形道路的费用246535.21元; 二、判决被告湖南有色集团湘东钨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醴陵市华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告醴陵市华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748元,由原告醴陵市华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4076元,由被告湖南有色集团湘东钨业有限公司负担3672元,环形道路鉴定费20000元,由被告湖南有色集团湘东钨业有限公司负担,土地鉴定费8000元,由原告醴陵市华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8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