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 湖南金运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偿还未到期借款本金人民币596542.93元、逾期借款本金1865.93元、逾期利息8787.20元、罚息113.97元,以上合计607310.03元(利息、罚息计算截止到2020年3月26日,此后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的利息、罚息比照双方约定计算,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18219元; 四、被告湖南金运置业有限公司在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在清偿范围内向借款人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1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88元,由被告***、湖南金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