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绿源能源环保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春成银珠热电有限公司 营口绿源锅炉安装检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辽宁春成银珠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绿源能源环保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31753.5元,并从2015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6元,由被告辽宁春成银珠热电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