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

(2020)辽0113民初5515号

当事人

原告

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仪雪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第三人

诉辩主张

原告

诉称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9,050元及违约金3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沈阳市沈北新区七里香堤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被告系此小区业主。涉诉房产住宅房屋物业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被告自2011年8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拖欠物业费。

被告

辩称

第三人述称

查明事实

房屋地址

沈北新区

房屋面积

62.46平方米

收费标准

合同约定每平方米每月1.5元,2015年7月1日以前实行优惠价格每平方米每月1.2元

欠费时间

2011年8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

是否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是否提供物业服务

其他

本院认为

沈阳泰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3月21日更名为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案原告与七里香堤住宅小区的开发单位沈阳泰盈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该小区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现原告依据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作为业主负有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物业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5元,原告自愿于2015年7月1日以前按照优惠价格每平方米每月1.2元收取,故2011年8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按照每平方米每月1.2元标准计算,应当为3,522.74元;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按照每平方米每月1.5元标准计算,应当为5,527.71元,被告应交物业费总额为9,050元。被告辩称的房屋质量问题,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应及时向开发商主张权利,如果对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沟通协商维修不满意,亦应及时向开发商主张相关权利,该理由不能成为其不支付物业费的理由。关于被告主张的园区存在停车混乱、杂物堆积等问题,因物业服务具有持续性及动态性,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的物业服务持续存在问题且原告怠于履行物业服务义务,故被告不能以此作为拒缴物业费的理由。因被告并非恶意欠费,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个园区环境的良好运转与物业公司的服务规范程度,业主素质、园区的自然老化程度、房屋建筑质量、交费率、物业费标准的高低等多重因素密切相关,业主拒付物业管理费会使物业服务标准随之降低,造成恶性循环,对物业公司的正常运作及小区的正常管理会造成影响,影响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原告在今后的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对公共设施维护,进一步提高广大业主满意度,与业主共同打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主文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1年8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9,05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被告***、***负担。

告知内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沈阳泰盈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0113民初5515号

审判员 郑力山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郭 辉

书记员 卞 理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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