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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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烟台市北海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险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9524.52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险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5673.2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3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承担2990元,由原告***、***承担333元。 原告***、***支出的鉴定费560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1-15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