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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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中衡司法鉴定所 内蒙古瑞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乌达区中心医院 乌海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医疗费24408.59元(包括住院及门诊治疗费)、就医过程中支出的交通费132元、鉴定费2880元、病历复印费200元、伤残赔偿金65950元(32975元/年×20年×10%)、内固定物取出费用8000元、护理费6381.60元(106.36元/日×60日)、营养费为6000元(100元/日×60日)、误工费17717.26元(43112元/年÷365天×150日)、住院伙食费1700元(100元/天×17天)、精神抚慰金3000元,合计136369.45元,由被告***、***共同赔偿40%即54547.78元(136369.45元×40%),二被告已支付23773.59元,再行支付30774.19元,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内蒙古瑞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62元,减半收取133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532.40元,由原告***负担798.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