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鄂尔多斯市盛威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告鄂尔多斯市盛威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盛威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胜区盛威大酒店3座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王海宝共有的位于康巴什市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界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乌东高娃 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赵之暄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