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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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山盛仕铭集团有限公司、中山盛仕铭投资有限公司、中山盛仕铭网络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支付垫付费1213099.9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7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盛仕铭集团有限公司、中山盛仕铭投资有限公司、中山盛仕铭网络商务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中山盛仕铭集团有限公司、中山盛仕铭投资有限公司、中山盛仕铭网络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2
发布日期 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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