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巩留县分公司
巩留县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巩留县分公司与被告巩留县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签订的《集团信息化业务合作协议》;

二、被告巩留县盛世鸿坤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巩留县分公司支付光纤和宽带的服务费75450元、逾期缴费滞纳金27442.8元、接入光纤和宽带的成本投资26520元,合计129412.8元;

三、被告巩留县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给付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3244元,减半收取1622元,由被告巩留县盛世鸿坤大酒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

裁判日期 2019-5-11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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