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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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877,950元、逾期借款利息141,269.75元;

二、被告***应偿付原告***逾期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877,9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46元,减半收取计8723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当事人上诉的,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上诉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裁判日期 2019-6-20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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