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梓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华润天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乌鲁木齐华润天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返还原告新疆梓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材料款423,812.6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57元,邮寄送达费30元,公告费460元,保全费2,669元,合计10,816元,均由被告乌鲁木齐华润天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