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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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镇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1025执545号 申请执行人:蒋迅,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陕西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薛龙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石小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冯荣超,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蒋迅与被执行人冯荣超、陕西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10民终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内容为:一、冯荣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蒋迅支付货款11417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14175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二、陕西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被执行人冯荣超、陕西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履行金132317.00元(货款114175.00元、欠款利息1627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60.00元、申请执行费1612.00元),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冯荣超银行存款1290.00元(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蒋迅已将上述款项中除执行费外的其它款项领取。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1025执54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12月20日结案。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1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