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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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菏泽市北方创业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亭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所欠的原告天津市亭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85.1061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5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亭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757元,减半收取26378.5元,由被告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