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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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世臻建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和支付利息、罚息、违约金(截至2017年2月20日利息为600元,自2017年2月21日至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罚息、违约金,但以24,600元为限); 二、被告四川世臻建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自己管理的财产不足清偿第一项债务的,被告四川世臻建筑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65元,由被告四川世臻建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世臻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