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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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在赣B×××××小型越野客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计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在赣B×××××小型越野客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110000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4000元,其他96000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在赣B×××××小型越野客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计人民币478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在赣B×××××小型越野客车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合计人民币15145.26元[21636.09元(原告支付医疗费6836.09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支付医疗费2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营养费2400元-交强险赔偿10000元)×70%]; 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在赣B×××××小型越野客车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112434.98元[160621.4元(残疾赔偿金223205.4元+残疾器具费用119元+误工减少的收入29077元+护理费5760元-被告***支付的护理费2020元+交通费480元-交强险赔偿96000元)×70%]; 六、被告***支付原告的医疗费7821.8元、护理费2020元,合计9841.8元,由原告***返还被告***2952.54元[9841.8元×30%],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赔付被告***6889.26元[9841.8元×70%]; 七、原告***支付的鉴定费用800元,由原告***承担240元,被告***承担560元; 八、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预付的鉴定人员出庭费用2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九、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本案所涉履行内容,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先行支付的医疗费20000元、当事人所得款和应付款本案可以抵扣。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4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