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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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宿迁市海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宿迁市海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11231元及违约金177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原告负担75元,被告***负担105元。(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4-18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