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秦皇岛双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州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秦皇岛双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州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85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6833元(暂计算至2019年7月1日,2019年7月2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85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7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付),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07元,由被告秦皇岛双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