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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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干县联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九江长基建材有限公司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137636.89元; 二、被告九江长基建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非医保范围医疗费和鉴定费共计8241.6元(此款已从被告九江长基建材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78000元中予以扣除); 三、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九江长基建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69758.4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0元,减半收取2325元,由被告九江长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245元,由原告***负担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