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博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0311民初8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洛阳新区人民医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21413元及利息(利息以122141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0311民初8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2361元,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61元,洛阳新区人民医院负担2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657元,由洛阳新区人民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9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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