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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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 安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东营市源瑞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19998.31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4月18日的利息(含复利、罚息)28995元(自2019年4月19日起,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债务人清偿债务之日止); 二、被告***在履行期限届满未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的,被告安阳市驰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被告***在履行期限届满未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的,被告***承担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被告***在履行期限届满未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的,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对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安阳市文峰区朝阳路与迎春东街交叉口西北角安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东区住宅小区1号楼3单元3层西户(房屋所有权证号:安阳市房权证文峰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安阳市房权证文峰区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90元,减半收取计5145元,由被告***、***、***、安阳市驰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