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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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淮滨华英禽业有限公司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淮滨华英禽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237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为1.5%从2015年8月29起至实际履行之日)。 二、被告河南淮滨华英禽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5万元的利息(利率为1.5%从2017年2月18起至2018年8月31日)。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70元,由被告河南淮滨华英禽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预交全额一审受理费数额的上诉费凭证,仅递交上诉状不递交上诉费预交凭证的,将在上诉期届满后第七日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