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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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阳曲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车上货物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施救费、机动车损失费、货物损失费、公估费共计10129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6元,减半收取149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负担1126元,由原告***负担3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8-27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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