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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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6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98441.84元、截止2018年6月28日的利息128561.27元,共计627003.11及自2018年6月29日至贷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浦发银行-银联商务天天富POS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三、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1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120元,共计20240元,由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负担224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8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