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彭东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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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灵璧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84282.1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垫付款5666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30元,减半收取291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承担1177元,被告***承担1738元(已自垫付款中扣减)。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