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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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晋中亦帆顺物流有限公司停运损失及公估费173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2元,减半收取1766元,由原告晋中亦帆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649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担117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执行时由被告转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5
发布日期 20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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